相信大家不論在新聞中,還是電視電影的劇情中,都常常見到有人因為醉酒駕駛駕而意外撞傷甚至撞死無辜的路人,大家除了心中無比的難受,亦希望涉事的犯人被重判,為自己自私的行為承受後果。
原來所謂的醉酒駕駛亦有分酒駕和醉駕,而定義及刑罰都各有不同,今次Buycar.hk希望為大家指出兩者的分別,除了讓大家多了解這一方面的知識,而且提提大家這兩樣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。
酒駕和醉駕其實即是酒後駕駛與醉酒駕駛,而這兩樣行為絕對是有分別的,不過醉酒駕駛相對酒後駕駛較容易入罪,因為一位司機「酒後」時未必一定會「醉酒」。干涉此罪者多數有希望「不會被警方當場發現」的賭博心理。他們以為酒後過了一段時間才駕車,便會符合法例要求,或者即使醉酒駕駛,沒有被警方截停調查而進行酒精測試,事後當局也沒有追索權。
在香港,法定標準酒精含量為每100毫升呼氣量內含22微克酒精,又或者每100毫升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 (100毫升血液含50毫克酒精)。而醉駕者的懲罰一共分為3級。酒精含量超過法定標準指定度數,會即時取消駕駛資格最少6個月(再犯者最少2年)、被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,以及強制修讀一個駕駛改進課程。並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5,000元及監禁3年。但若然是因為醉駕而引致他人死亡或受傷,則會以其他更嚴重的罪名作出控告,包括可以終身吊銷駕駛者的駕照。
此外,政府也新增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」罪,最高監禁7年,而「危險駕駛」以及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」兩項罪名,再犯的停牌期也有所加重;如果司機體內同時有違禁藥品如海洛英、氯胺酮等,會被視為「犯罪情節特別嚴重」,可加刑5成;而警方也在蘭桂坊等「高危區」加強抽查司機和宣傳,防範醉駕。
最重要的分別,其實是在於被發現時司機的酒後駕駛時狀況。就以李治廷於2011年在清水灣被發現他駕駛的座駕搖擺不定一案為例,當時被警方截停進行酒精測試超標,但只判停牌半年、須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及須留案底。而在2009年,湯盈盈醉酒駕車撞傷電單車司機,感化官指湯盈盈過去十年先後三次違反交通條例,但認為她已有悔意,則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、罰款1,200元及停牌12個月。
希望今次這一篇文章能加深大家對酒後駕駛及醉酒駕駛的認識,令各位讀者更為小心,而且時刻提醒自己酒後不論對自己有多大信心都不要駕駛,當個負責任的司機。
資料來源:
https://www.gov.hk/tc/residents/transport/safetymeasuresandtips/safedrivingandgoodhealth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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